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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环境月“第二届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在京召开,促进中法两国环境法领域交流

2017-10-12 绿会 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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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017年中法环境月之“第二届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在京开幕,主题是“城市变迁与环境:探索适应二十一世纪的新城市法”。作为活动合作方,中国绿发会代表应邀出席,并代邀十多位法学界环境律师、环境学者等参会。绿会有关负责人受法国驻华大使黎想之盛情相邀,出席当晚于大使官邸举行的酒会。

在第一天会议(12日下午)开场致辞中,法国大使馆法律参赞满安先生欢迎各位来宾到来,并介绍会议背景和主题等情况。

首先由法国司法部欧洲与国际事务司合作处处长Benjamin DANLOS先生致开幕欢迎词,并介绍中法两国友好渊源以及在法律方面的丰富合作成果,同时简述此前双方一些成功合作案例,丰富的交流成果有助于两国关系日益加深。中法两国在合作中,对环境法领域均高度关注,也是两国交流与合作重点领域之一。他还提到《巴黎协定》已有166个国家签署,其中包括中国。两国来往不仅有多边合作,还可以相互学习,促进两国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两国均遭受过不少大型自然灾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工具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发挥关键作用,所以本次活动主题定为“城市变迁与环境:探索适应二十一世纪的新城市法”。他讲述自己在法国司法部应对自然灾害的一些工作经验,并且分享个人想法。在财政上,法国司法部也大力支持本次满安参赞组织的中法环境周交流活动。最后,DANLOS先生感谢与会各方来宾给予的支持,并预祝会议取得丰硕成果。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女士致欢迎词,她介绍中国城镇化的进程和伟大成果,2016年城镇常住人口接近8亿人,我国80%以上消费、90%投资都来自城镇,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福利影响深远。她也指出城市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有限的空间内发展,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出现巨大变化。世界各国城镇化进程都不可避免遇到一系列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她介绍一些城市病和常见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根本问题还是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存?要把绿水青山留给城镇居民,任重道远。杨司长对本次活动主题表示赞赏,并阐述自己理解。她强调人类必须要建设美丽宜居、低碳环保的现代化城市,并引用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观点来说明。习近平主席也比较认可巴黎的城市规划和风貌,随后杨司长重点谈到北京市城市规划的未来路径,认为此次会议对两国交流城市变迁和环境问题提供良好机会。杨司长回溯90年代法国在该领域的一些优秀方法,并介绍中国在环境法治上的实践,包括日前将生态环境损害写入民法典等。

接着杨司长介绍中国特色经验体现在三方面,包括我国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城镇化规划,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共治共管,形成一大批宜居城市、特色小镇;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与环境保护,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她引用多个真实案例,通过详实的数据阐明中国在该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坚持依法依规建设城市,出台环保法、环保税、大气污染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让城市治理有法可依,促进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世界人民贡献中国经验。杨司长还谈到建设生态廊道的重要性,赞赏此次会议在深化两国城市发展与环保领域合作的重要意义。

环节一:“探讨中国现状”的圆桌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主持全体会议第一单元“适用于城市变迁领域的法律对环境问题的考虑”,并介绍与会嘉宾。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教授分享《城市变迁、自然环境与法律:理论与实践探析》。从五方面进行介绍:一、丰富的案例;二、生态城市历史发展的变迁;三、生态城市法的变迁;四、有关中国生态城市的实践和案例;五、总结。

城市生态环境和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王明远教授通过丰富的案例,如美国New Hampshare海滩城市对沿海湿地生态系统破坏来阐述个中缘由。早期城市开发没有科学和法律指导,大量建造城镇房屋等等。生态系统的脆弱将直接影响到城市安危,1962年一场强飓风抹平了此处,2000多户人受灾。当时人们不懂自然规律,继续重建。后来研究报告表明这种做法并不合理。1982年美国通过有关法律,对海岸开发利用进行规范和管制。在2012年飓风再次荡平该小镇。该案例说明,城市发展的安全必须尊重生态学规律。接下来王教授介绍什么是“生态城市”,此概念从古典时期演变至今,包括中国古代的山水观念,西方先哲思想,如《理想国》的记载,乌托邦等等,都有相关表述。他还介绍城市管理的几大趋势,以及深圳生态红线、曹妃甸生态规划等重要事件。在总结环节中他提到,生态城市理论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制来实现健康、环保、舒适的理念,使得城市更宜。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城市设计处处长马红杰先生分享个人关于北京城市规划的观点。他以一段流利的法语作开场白,并介绍北京生态城市的实践过程,讲述全球背景和趋势,中国国家层面的要求,以及北京市基本情况,包括2016年北京市能源消耗量、各项能耗等数据,2016-2035北京市战略总体规划等等。马先生介绍2016-2035北京市战略总体规划的具体指标,特别强调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接着分析北京建设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策略(3大方面转型);以及北京市在实践中出台的一些政策。在《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居住区、绿色生态村镇、绿色基础设施和绿色化改造“六个绿色”工作重点,并提出在全国四个“率先”目标: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节能75%、将绿色生态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要求编制和实施绿色生态规划。马先生详细介绍这六大绿色工作框架:绿色建筑、绿色居住区(强调垃圾回收率要100%)、绿色生态示范区、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村镇试点、绿色相关产业。具体怎样落实呢?马先生指出北京制定24字工作方针:“标准引领、项目示范、市场推动、政策激励、社会参与、国际合作”,并以新首钢高端产业区案例来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查二处王天颖副处长以《检察院在环境领域的专业职能》进行主题分享。她介绍相关背景,包括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一扇新窗,以及之后的事件探索。在试点工作情况介绍中,她给出详实数据,特别提到相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5件。此前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也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接着王处长详细介绍试点工作成果,并以广东清远市垃圾处理案例来说明。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有何特点?她谈到了五点,并强调总书记为今年9月份召开的国际检察官大会所写贺信中的重要精神。

自然之友葛枫总监介绍期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探索,包括法律行动方面两大方向,梁从诫先生开始的立法参政,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重点介绍在土壤防治法方面的探索,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能力建设。

本环节最后一场主题发言,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合伙人宋俊博律师做“律师在环境领域的专业职能”主题分享。他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催生出环境律师的蓝海市场,并介绍该所产生的相关法律产品,如环境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

随后,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鲍佳佳(Stéphanie BALME)女士感谢各位嘉宾。她说今天讨论主题意义重大,是双方高度关注的领域,也涉及到人类未来;并赞赏中国通过《巴黎协定》,是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法律方面合作的重要基础。鲍女士也介绍两国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针对全球气候问题,应采取跨学科合作态度,该问题涉及到城市、生态城市的发展权利、以生态形式实现发展的权利等等目标,需要以创新方式开展合作;她鼓励大家多多交流,碰撞交流思想火花。在15分钟点评环节中,三位提问代表所提问题均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大学合作专员进行点评。

环节二: “探讨法国现状”的圆桌会议

第二环节是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探讨法国现状”圆桌会议。主持人是法国尼斯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研究院教授Gilles MARTIN。

法国Boivin & Associ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中环境协会会长Manuel PENNAFORTE介绍“主要法律工具”,适用于受污染土地、水处理和废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用中文向大家问好。他表示短短10分钟不足以阐述法国环境法框架,只能进行简单扼要说明。为更好的执行法国城市规划的政策,政府规定一是防止城市蔓延,二是要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更好的利用城市荒地。他从法国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渊源、有效措施、城市规划主题、案例等四方面进行说明。法国宪法中有关于环境破坏责任的规定,环境法典、城市规划法典、建筑与居住法典、财产征收发点、民法典、刑法典等等。他用一金字塔图片来说明,对于违法行为,公民甚至可以诉诸法官。还举例在法国利尔有一建筑的建造影响到蝙蝠栖息地,出于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后来进行重新规划。针对参会人员提问,他特别介绍环境修复问题,负担非常重,并举例说明污染土地的修复和管理过程。关于污染土地,此块土地最后一位使用者,也应承担责任。在介绍“环保警察”时,他提到有多种分类设备警察。他举例说明,一地方政府用强制方式征收一块污染地块,之前经营者已经没能力继续经营,通过签订合同由地方政府修复、恢复;在法国第二大城市马赛有一码头,19世纪曾是海上货运一要地,后渐渐废弃,现在重新利用起来,已建成一容纳200多公司的办公场所。

巴黎大区规划和发展研究院国际关系部主任、城市规划专家Eric HUYBRECHTS进行分析他是。他首先澄清,城市规划不仅包括该城市本身的规划,还包括大区域分析,包括景观、自然资源、面临的危机等等,所以规划师要考虑到全部相关因素。在大巴黎地区,总体而言,现在80%建筑工程都是改造工程,这是新时期总规一大特点。他展示一区域性规划图,强调必须在规划时保障城乡协调;并介绍“绿廊”概念,用以链接不同区域和公共空间。要对城市区域本身进行改造,使用率不足的区域要提高使用率;要尽量避免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来说要致密化城市。大巴黎每年总规都会进行评价,每五年会重新大审视、调整。环境是一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包括为城市保留开放空间,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等等。定期评估是必要措施。

对特大城市,需要尽善尽美的规划。交通网络贯穿城市,Eric HUYBRECHTS展示大巴黎地区地铁网络、城市区域、近郊区连接线,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电动汽车)、免费滑轮车等等,通过相关措施促进居民更好地理解、体会绿色出行好处。规划要尽可能大且全,把潜在风险降至最小。在案例介绍中,他介绍曾有一受到重大污染的区域,用30年时间修复,还有2条高速公路从中穿过;尽管无法移动或取消高速公路,但治理比较成功,未来50年都不会过时。最后他展示一张塞纳河旁边曾通车的步行街图片。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Bertrand du MARAIS介绍“公共私营合作制(PPP)中对环境的考虑”。他指出PPP是两国法官、检察官高度关注的话题,并介绍该模式在法国如何发展起来?对PPP模式来说,一个令人惊讶的论断是——PPP并非法国的法律概念,更多地是某类合同一种统称。Bertrand du MARAIS阐述此概念定义、内涵、对于不同主体的风险大小,接着他介绍2015年7月23日法国政府颁布的采购行政命令,以及另外一个特许经营的行政命令中关于PPP的规定。PPP模式经常涉及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与相关环境法规产生冲突,有时也会引起公益诉讼。他提到《法国环境宪章》第七条规定公民有权利参与、影响有关环境事务。PPP涉及的公共调查由环评开始,项目需要遵守所有具体环境法规,Bertrand du MARAIS举例说明,法国城市南特要建立一机场,但民众强烈反对,争端已持续很久。2010年1月27日,人们再一次推翻国家建造机场项目的计划。从另外角度来看,PPP模式是一个推广可持续城市发展的优秀工具,因为类似合同被证实在很大程度上与公众环境利益存在关系,如要降低能耗、水网、净水站等特许合同,需要对环保充分关注,包括能效考核。PPP对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大有裨益,也有助于就业。因为PPP对环境法律有特别要求,推动全社会加入其中,促进环保事业发展创新。

(HUGLO LEPAGE & Associé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lexandre MOUSTARDIER进行发言,他指出环境法规历史较短,所以该工作领域的环境律师都较年轻。他介绍律师在环境领域角色(调解、和解、仲裁、法官审判权、损害评估),接着讲述行动主体,包括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司法鉴定专家、律师、调停/和解人等等。在环境司法的诞生历程中,技术性很强,刑事法官在判案中有很大权利,但也受到很多限制,包括罚款上限的限制。是否能够形成真正的惩戒?不一定。行政法官主要是提醒国家有环保的责任。不久前法国政府就受到提醒,要在2018年前把PM10降到最低程度,以履行法国之前承诺。司法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也十分高明,判案中往往需要他们参与支持;但有时由于缺乏相关技术,导致难以判决。他着重介绍律师作用,提到在判案中律师往往有很多创新做法、提议,让法律系统成长有了新的“养分”来源。举例,安利卡游船泄露案(音译),成为法国环境法领域著名判例。在环境司法中调停、和解越来越多,所以未来该领域发展空间也很大,有助于为司法系统节约很多司法资源,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地方政府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Alexandre 重点讲述社会组织——近两年来,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如越来越多的规定要求听证会上必须有社会组织发声、参与调查等;但就目前形势来说社会组织尚不能在集体诉讼中产生更多的作用,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他最后介绍环境司法的难点和局限性,如技术问题、经济和环保如何协调的难点、惩罚和修复怎样实现、重大环境灾难或者案件推进法规更新变化等等。

Pierre BERLIOZ教授(前任法国司法部司法官)介绍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集体诉讼,它在法国环境法中是一种非常新的现象。2016年11月18日法国通过一部重要法律为集体诉讼奠定坚实基础。他介绍何为集体诉讼,以及系列性诉讼、中止诉讼/修复诉讼;并指出在该领域英美国等国不同的实践和有关法规。Pierre BERLIOZ讲解“个人诉讼”与“集体诉讼”不同之处。法国集体诉讼程序如何?包括:诉前催告(提前4个月告知被告方),停止侵害,生态修复。从作用上看,集体诉讼可以赔偿环境损害、终止破坏、损害补偿。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等。

最后环节点评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法学教授曹明德进行。他总结分别来自律师界、司法界、环境法学术界几位专家发,并对比中国现状。特别提到,2014年中国新修订《环保法》颁布之后,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在环境公益诉讼正如火如荼发展,对环境司法改革大有裨益。曹教授还提到,尽管法国集体诉讼跟中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法集体诉讼是代表私益诉讼,不是公益性质且仅限于民事诉讼。

主持人Gilles MARTIN教授作总结,他着重阐释环境法“复杂性”。来自住建部城市规划院代表进行提问,法国有哪些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以及如何同其他法律协调/衔接;有代表就全球气候问题,咨询在法国环境法中是否有此方面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相应经费保障。Manuel PENNAFORTE一一进行解答。国家检察官学院老师就集体诉讼程序方面问题(管辖/归属),请教关于程序选择、确定标准。对此Alexandre MOUSTARDIER以个人见解进行回答;关于调停人资质要求的问题,他进行解释,并特别提醒大家应重视法理研究人员,如高校法理教授。

最后来自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绿联会)代表介绍该组织起诉国内三大外卖平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就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计算方法进行提问。主持人认为此问题非常有意义,对此,Gilles MARTIN、Alexandre MOUSTARDIER、Bertrand du MARAIS三位专家均阐述个人看法。至此,12日会议圆满结束,期待后续。

(注:本文多为现场速记笔记,未经keynote speakers本人审核,错漏/别字之处敬请见谅,并欢迎留言指出。)

文/中国绿发会Linda  核/飞飞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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